返回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与xx县xx运输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xx699号。

法定代表人:方x,总经理。

被上诉人:xxxx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126号。

法定代表人:杜xx,经理。

申请事项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莲民初字第2813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恳请贵院依法撤销该错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国内运输货物预约险》是一份以协议书的形式确定的保险,代表保险关系双方的一种合意。本案被上诉人投保本保险系他人代办(这在机动车保险行业是普遍存在的现象),那么,若被上诉人认可代办人的代理行为,则显然应该认可双方之间的这种合意,若被上诉人不认可代办人的代理行为,则双方的合意无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二、《国内运输货物预约险》是一种变造险种,即由《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加上特别条款组成。若去掉特别条款,那么这种险种就不存在,而变成了另一险种。

三、保险合同关系的存在,需要保险合同关系双方签订保险合同,对保险范围、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等相关内容作出约定。故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必备要件,投保应有保险合同,这也是众所周知的客观事实。

2008)莲民初字第2813号民事判决书藐视上述事实和法律关系,判令上诉人以另一险种承担保险责任,显然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显然是错误的判决。为此特依法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该错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丽水中心支公司

                             

                                  20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