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与蔡xx、张xx、史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xxxxxx699

负责人:方x, 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xx,男,1963515日出生,汉族,住xxxx街道xx4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1965724日出生,汉族,住xxxx街道xx4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xx,男,19641226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3

被上诉人: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2号(车管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马xx,董事长

上诉人不服(2009)丽龙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销(2009)丽龙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

2、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1、浙KA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改装未告知上诉人,也未经上诉人认同,按保险合同规定属拒赔范围,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浙KAxxxx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是由于车辆管理人、驾驶人员疏忽引起,该责任不应转让给上诉人;再者,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与本案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被保险人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上诉人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上诉人作为保险人是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承担保险合同义务,而本案是人身损害侵权关系,故本案诉讼费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故此上诉,请求支持。

此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丽水中心支公司

 OO九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