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委托合同纠纷 主编

《合同法》第396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为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为受托人。  

进出口代理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进出口事务的行为。

货运代理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事务的行为。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约定,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事务的行为。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是指公民、法人作为纠纷中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时,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活动的行为。

委托合同具有以下特点:合同标的是劳务;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是否有偿依双方当事人约定。关于受托人以谁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合同法》在委托合同的定义中并末强调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第402条、第403条更是直接指明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这是对隐名代理制度的承认。  

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又有明显不同,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三种类型,而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第二,代理关系是存在于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内调整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对外调整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委托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仅及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即对内关系;第三,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代理的是法律行为,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既可根据委托实施法律行为、也可实施事实行为。  

货运代理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不同,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其直接目的是运送货物;而货运代理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本案由中的货运代理,不包括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作为特殊的货运代理合同,由海事海商纠纷项下独立的第三级案由专门调整。

在实践中,委托合同的典型形态主要有:

  (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进出日事务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事务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由代理人为委托人处理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事务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4)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案件纠纷的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仲裁、人民调解等法律活动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合同法》(1999年10月l日起施行)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第四百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第四百零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汀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四百零四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  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  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书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

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八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九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仪、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仲裁法》(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29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特味约定,且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则从其约定。合同履行地以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地点为准。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本案由的四级案由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与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区别。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即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而货运代理合同的标的是处理货运事务此外,要注意本案由下的货运代理不包括国际海上货运代理,所以相关纠纷不能适用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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