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浙江省丽水市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浙江省丽水市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xx开发区xx号。

法定代表人:赵xx,任董事长。

针对邵阳市xx法律服务所的上诉,答辩人在坚持一审答辩内容的基础上,补充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委托上诉人代理的法律事务是:委托人与湖南省邵阳市xx实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中,答辩人没有收回任何款项。其他事务上诉人没有委托上诉人代理。

二、答辩人委托上诉人代理期限为一年(从2007年6月8日至2008年6月7日),《委托风险代理协议》第九条规定:本合同履行超过期限需延期时,需征得答辩人书面同意。上诉人在(2009)大民初字第183号案件诉状中称:“在委托事项变更后,本所就新签委托协议及代理费如何结算等问题与被告协商,被告口头答复依原协议由本所继续代理,代理费按原协议结算。”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原告在合同到期后所做的工作被一审法院给抹掉了。”请问:上诉人既然明知委托事项已变更、代理合同到期,那么合同到期后的工作是谁委托上诉人做的?答辩人已多次重申:答辩人与上诉人的协议于2008年6月8日已终止。上诉人及经办人杨xx在协议终止后的所有代理行为均无效,其责任均由行为人承担。

三、答辩人在湖南省与上诉人类似的法律事务均委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办理,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原因,答辩人原受让的债权被部分确认无效,答辩人仅收回购买款及部分损失,损失较大。如果严格按《委托风险代理协议》履行,代理人原支付的50%诉讼费要由代理人承担,考虑代理人均是个人支付费用的实际情况,答辩人同意退回代理人垫付的诉讼费,其他费用各自承担。对该解决方案,除上诉人外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均没有意见,唯独上诉人在领回垫付的50%诉讼费后又无端提起诉讼。由于答辩人路途遥远,应诉需要花费高昂的诉讼成本,上诉人是在滥用诉权,目的是为了损害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浪费法院有限的诉讼资源。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制止上诉人的恶意诉讼,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浙江省丽水市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0年7月23日

附:1、一审答辩状;

   2、一审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