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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谁应当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


2002年11月3日,某工厂与个体司机刘某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刘某装运加工厂一车大米送往广州市某厂销售,运费900元;售完货后,由刘某代领货款并带回加工厂。合同履行中,刘某将大米送到目的地出售后,代领了货款28000元并返回,途经某地,突然遭遇他人抢劫,货款被洗劫一空,刘某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该案正在侦查中。为此,加工厂要求刘某按合同支付货款28000元。

对本案的定性有存在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运输合同纠纷,按照现行合同法所采严格责任原则,刘某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厂货款28000元。理由是本案中刘某与加工厂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除约定有关运输条款外,还约定由刘某代领货款并带回加工厂,该条款应属运输合同的附属条款,合同性质仍属运输合同,刘某已接受该合同的全部条款。按照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刘某应安全将货物送到目的地并代领货款返回,如数交付给加工厂。现刘某已领取货款,且货款是在其控制之下被抢,以致刘某无法向加工厂交付货款,构成违约,按照合同违约的严格归责责任原则,刘某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支付加工厂货款28000元。待案件侦破后,再由刘某自行追回其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委托合同纠纷,刘某不承担支付被抢货款的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在本案中刘某与加工厂签订的合同从其内容上看,分为运输合同有关事项的约定与委托合同有关事项的约定两部分,属于运输合同与委托合同两种有名合同的联合,该两种有名合同应各具其独立性,不分主次,法律适用时应分别适用各有关合同的规定。本案运输合同的履行没有争议,产生纠纷的属委托合同的履行,为此,本案应定委托合同纠纷,适用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我国现行合同法违约归责的一般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存在违约,不管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对某些特殊的合同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无偿合同、委托合同,其违约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本案中刘某接受加工厂的委托携款返回,并且接受委托是无偿的,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刘某只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货款被抢,刘某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其风险应有加工厂自行承担,刘某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