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是指未成年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由父母或其他抚养人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
被抚养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权利,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无论由母亲或由父亲抚养,另一方都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抚养孩子是父母共同的责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无条件的,它不随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存在,也不随夫妻关系的消灭而消失,它是父母无法拒绝的民事责任和义务。它是以父母子女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父母实质上是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来对未成年的子女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
故离婚协议并不能改变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抚养教育费用等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但那只对协议的当事人即夫妻双方有效,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仍应当对未成年的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因撤销婚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 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特别注意:这只是一般的规定。
以下是几类比较特殊的地域管辖,我们进行一一列举:在民诉意见中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的有关人身的民事纠纷。
1、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只有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不论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是否超过一年,均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都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不满一年。如果双方都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且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超过一年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时间是指实际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时间。)
(一)与抚养费纠纷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
1. 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中关于子女抚养费承担与支付问题的约定,此类案由一般归纳为离婚纠纷;
2. 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关于被害人实际抚养人的抚养费赔偿。
以上民事行为虽然有关于抚养费的内容,但如果引起诉讼,其案由一般不是抚养费纠纷。然而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约定与日后引发的抚养费纠纷有很大的关联性,抚养费纠纷有不少是因为当初约定不明确引发的。因此当事人在处理上述民事纠纷时,对涉及的抚养费问题应当作出明确、合理的约定。
(二)离婚时未对子女抚养费作出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的诉讼
该类诉讼以被抚养人为原告,与被抚养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以不承担抚养义务的父亲(或母亲)为被告,提起诉讼。
(三)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义务提起的诉讼
该类诉讼以被抚养人为原告,与被抚养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以不履行协议约定抚养费义务的父亲(或母亲)为被告起诉。如果抚养费是通过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协议约定的,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应当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执行;若调解协议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明确或约定的内容不能执行,则看情况另行处理。若抚养费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时协议约定的,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提起的诉讼
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父母离婚时,子女所需的必要费用和给付者的经济能力确定的。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物质生活要求的提高和消费水平的增长,以及子女在各方面需求的变化,使得原抚养费的数额也随之有所变化。因此,法律赋予子女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无论是在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还是由法院判决的,都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数额的合理要求。该类诉讼必须以以子女为原告,如果子女死亡,原抚养子女的一方无权提起抚养费诉讼,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向父或母提出。
(五)非婚生子女要求其生父承担抚养费提起的诉讼
该类诉讼一般是在生父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在提起抚养费诉讼时,还要申请亲子鉴定。以子女为原告,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母亲为法定代理人,向生父提出。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提起的诉讼
该类诉讼均以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为原告,当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以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或母为法定代理人;当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义务时,以子女当时的其他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起诉。
抚养费如何给付应当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或者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确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法院不予准许。离婚的夫妻对子女的抚养费数额达不成协议的,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给付的实际能力由法院判决。具体应掌握:
(一)抚养费的数额
一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岗位补贴等。二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
(二)抚养费的给付方法
原则上定期给付。通常,有工资收入的,应按月或定期给付现金,农民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现金、实物。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以下情况可以一次性给付:一是出国、出境人员;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业主等人员;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四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 (三)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以下情况,应予支持:
(1)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 减免父或母一方抚养费一般有两种情况:
(1)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
(2)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因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无法或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通过协议或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但减免是有条件的,一旦被减免方情况好转,有能力给予抚养费时,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
变更抚育费,原则上限于子女提出或根据子女利益,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子女的名义提出,但权利主体只能是子女。
子女可在一定情形下,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可在一定情形下,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子女抚养费应当包括教育费。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是《教育法》规定的为人父母者应尽的法定义务,既然法律规定子女接受教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那么父母就应当负担子女必要的教育费。
2、父母应负担的子女教育费仅指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一般费用。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子女上大专及本科院校的费用很高,考虑到各种实际情况,法律将尚在校就读的学历限定在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以此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上大专及本科院校的费用不是必须由父母支付的,是否支付完全取决于父母的意愿。
3、子女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父母需要支付的也是一般的教育费用。
如果一方擅自让子女上学费昂贵的一些“贵族学校”、重点学校等,另一方不同意支付昂贵的学费或所谓的“择校费”等,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这些费用的诉讼请求将无法得到支持。需要说明的是,父母不支付高中以上学历的费用和其它非一般的教育费不是绝对的,关键是要看父母的态度,只要父母愿意支付,法律将不作干涉。
4、子女抚养费一般给付至18周岁时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此规定与法定的公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相对应。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只要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应该靠自己的劳动收入去自立于社会,父母不再对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首先,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也做了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其次,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婚姻法》(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抚养纠纷的区别。抚养纠纷是指因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问题而发生的纠纷。而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上的扶养是指平辈亲属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由中的扶养是在一定亲属间成立的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的。实践中,基于遗赠抚养协议或基于道德义务发生的扶养,与基于亲属身份关系的法定扶养不同,不属于《婚姻法》上的扶养,不适用本案由。对于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的扶养费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