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合伙协议纠纷 主编

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明确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所订立的协议。

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即为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案由适用于民事合伙即《民法通则》规定的个人合伙,不进行登记、也不领取营业执照。对于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伙型联营,如果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实体法适用《合伙企业法》,适用“联营合伙纠纷”案由,也可以适用“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案由。如果没有登记的,发生纠纷,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也适用“合伙协议纠纷”案由。

对于商事合伙,如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伙型联营,如果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实体法适用《合伙企业法》,适用“联营合同纠纷”案由,也可以适用“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项下的“入伙纠纷”、“退伙纠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由。如果没有登记的,发生纠纷,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也应当适用“合伙协议纠纷”案由。

《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人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

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 6号1988年4月2日起施行)

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49.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

50.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51.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人伙无效。

5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54。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人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人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

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

5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伙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合伙企业纠纷的区别。合伙协议纠纷适用于民事合伙,即个人合伙纠纷,而合伙企业纠纷是商事合伙纠纷,即合伙企业这一营利性组织发生  的纠纷。

虽然合伙协议纠纷一般适用于民事合伙,但在特殊情况下,商事合伙发生的纠纷可能适用本案由,譬如,企业法人之间形成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但是不具备法人资格条件  的合伙型联营,如果没有登记和取得营业执照,发生纠纷时,应当适用本案由。



法律法规6

司法解释、部门规章0
地方法规、司法文件0
其他0

典型案例0

最高院(检)指导性案例0
高院参考性案例0
公报案例0
普通案例0

办案指引0

法官评析19

  1. 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协议是否可以解除?
  2. 是劳动合同还是合伙协议?
  3. 是股权转让还是合伙
  4. 公务员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5. 从本案看管辖权异议和举证期限
  6. 个人合伙帐目没有算清能否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
  7. 杨某出据的欠条是何性质
  8. 一审宣判后新发生的证据不属二审“新证据”
  9. 同律所不同律师代理原被告是否有执业利益冲突
  10. 法律规则与原则的博弈
  11. 本案股东增资行为履行地是公司住所地
  12. 从本案谈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13. 该案合伙行为是否有效
  14. 如何认定本案中的4万元风险抵押金
  15. 该案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16. 合伙账目未经清算讼无据被判驳回
  17. 合伙人侵吞合伙财产如何处理
  18. 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原告不到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处理
  19. 驾车人违章肇事 合伙人应予补偿

法律文书9

  1. 项目合伙协议书
  2. 合伙出资份额转让协议书
  3. 合伙协议书
  4. 终止合伙协议书
  5. 李xx与叶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上诉状
  6. 黄xx与王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起诉状
  7. 合伙协议纠纷案协议书
  8. 陈**诉包**合伙协议纠纷案起诉状
  9. 包**与吴**合伙协议纠纷案的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