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主编

《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

2)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


1.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2.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可以是程序方面的,也可以是证据方面的;

3.贯穿审判程序的始终。但特别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无法辩论。

4.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1. 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

2.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行使主体:人民检察院

2.行使方式

1)抗诉:生效裁判

2)检察建议

①生效裁判

②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③对执行活动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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