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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元钱官司”该不该立案


近年来,“一元钱官司”或者说“小额侵权诉讼”,引起了社会及法律界人士极大的关注。有人认为此类诉讼属于滥用诉讼权利,不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和立法精神,法院不应支持此类诉讼,应不予立案。但也有人认为,诉讼权利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当受到侵犯,法院不能以节约司法资源为由,把部分小额诉讼拒之门外。

        发生在广州的两起小额诉讼案

一次,福建省龙岩市一位名叫丘建东的律师到广州市三元里邮局交寄一份特快专递,邮局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和开具给丘的特快专递邮件收据上均注明,收取邮资费22元,加收保险费1元,共收取23元。丘建东认为,依国内邮件资费规定,特快专递收费为20元,邮局在计费时把信封和详情单也出售收费,又强制收取保险费,是多重收费,违反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显失公平条款规定。于是,他告上法庭,要求邮局返还特快信封费1元、详情单费1元、保险费1元,共3元;还要求被告修改邮件详情单上的标注和特快专递邮件收据上的标注;另外,由于该标注问题误导了消费者,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依国家邮政部门规定,国内邮政资费表上所列特快专递邮件资料20元是不包含特快专递封套和详情单的费用,封套和详情单属邮政出售品,可以另外出售收费,被告收取原告信封费和详情单费各1元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并不构成重复收费。被告作为兼业保险代理人,具有代办邮件保险的资格,原告在庭审中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工作人员有强制原告交保险费1元。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无独有偶,发生在广州的另一宗小额诉讼,亦颇引人注目。

2001年7月15日晚,广州市民曲连吉和朋友为庆贺北京申奥成功,到天鲜阁酒楼消费。其间,曲连吉特意将自带的一瓶白酒拿出来并亲手开启与朋友分享。餐后结账时,酒楼除了收取曲的餐饮费186元外,还要加收开瓶费20元。曲认为酒楼强行加收开瓶费行为是强迫自己接受服务和商品,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于当年7月18日向白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鲜阁酒楼返还收取的开瓶费20元,并赔偿20元,同时要求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元。

法院一审认为,曲连吉作为消费者,有自主决定是否买一件商品或接受一项服务的权利,天鲜阁酒楼规定“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侵犯了曲连吉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明显不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因此,天鲜阁酒楼收取曲连吉开瓶费20元无理,应予以返还。遂判决天鲜阁酒楼返还曲连吉20元,但法院对曲连吉的其他诉讼请求则不予支持。

曲连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曲的上诉,维持原判。

           不立案属侵犯公民诉讼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很多律师和法官都一致认为,如果某些法院通过“不立案”的方式,把所谓的“一元钱官司”拒之于法院门外,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他们指出,在倡导法治的时代,起诉权是任何个人、组织享有的一种神圣权利,不能随意遭受剥夺或者限制。什么样的案子该受理,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满足受理条件,法院就应该受理,否则就是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法院不能以有些矛盾可以通过非诉讼的途径解决为由而禁止个人或者组织提起诉讼。

         那么,起诉权价值在什么地方呢?

很多法律界人士指出,很多小额侵权诉讼有着相当的社会效益。如法院判决天鲜阁酒楼输了“开瓶费”官司,通过媒体的宣传,消费者自然就会认识到强收“开瓶费”是不合理的,进而自觉地拒缴“开瓶费”。而宾馆、酒楼一旦意识到一定要强收这笔费用的话闹上法庭也是要输官司的,自然也不敢乱来,这对整个行业无疑有很大的规范作用。谁能说曲连吉为了20元打官司是没有道理的呢?

从广州市立案审理的小额索赔诉讼看,多是对法治和权利的实现有着助推作用的。如此而言,若以节省司法资源为由,对“一元钱官司”说不,会不会扼杀和压制人们的良知和公益心呢?

           法院应阻止滥诉无益之事

滥用诉权,通常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权,在明知自己缺乏胜诉理由的情况下,以合法形式进行恶意诉讼,以期通过诉讼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不能否认,的确有某些人借着诉讼进行“炒作”,使国家的司法资源被不合理占用。

一位法官接受采访时也谈到,法院的设立和运行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这些人力和物力都是取之于民的,为此,法院也应当将诉讼资源妥善地用之于民,不允许某些人滥用诉权。他介绍,就一般标准而言,法院不受案的理由不应在于当事人的起诉标的太小,而应看双方是否存有明确争议,诉讼请求合不合理。如果一个标的较小的案件,精神损害赔偿为100万元,又没有明确的理由,那么法庭不予立案,这是合适的。如果各种偶发的生活争议都允许主张数以万计的精神损失,将会民无宁日,国无宁日。

我国的宪法、诉讼法及民法通则中有关于不得滥用诉权的原则性规定,但由谁来认定“滥用诉权”呢?回答当然是:法官。但在我国的实体法条款中,并没有相对应的具体规定,于是,法官们只能依据自己的自由裁量权来进行衡量。这一方面为难了法官,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同一性质案件在有的地方立了案、有的地方却不予立案,不同的法院有不同性质的判决结果等现象的发生。

广东省高级法院行政庭庭长、法学博士董白皋认为,要作出一个明确具体的而且可以针对所有案件确定其是否属于滥用诉讼手段的一个判断标准,甚至写入法律或司法解释是比较困难的。任何人都可以对某一诉讼的意义、价值、影响作出评判,但都不对诉讼行为和程序有任何直接或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寻找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之间的合理或适当的契合点,应当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乃至当事人的各种心态作出判断,并依此劝解当事人正确恰当地行使权利,而不得以司法手段强迫其放弃或阻止其行使权利。

         小额侵权诉讼解决不太难

广州市中院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就算是在群众法律意识比较强的广州,“小额侵权诉讼”案件并不多见,最多的一年也就十几例。从现实来看,我国公民现在的诉讼意识并不是太强,并不会为了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打官司,相反,很多人厌诉、怕诉的情绪还是很严重。“滥诉”并不是目前中国的主要问题。

法院面对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不堪重负的同时,也应客观地看到,宝贵的司法资源使用在一些“小事”上毕竟是多数,而且这种司法资源的应用对公民来说可能是至关重要的。比如说,几百元的案子对于法官来说属于小案子,但对于农民来说那是一大笔钱。再说,如果小案子不受理,意味着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劳苦大众将被置于法律的保护之外,这无疑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有专家指出,要解决“滥诉”并不难,现在我国司法界正在进行的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就是一个非常好的解决方式。对于那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审理结案,并不会占用太多的司法资源。

据广州市中院院长吴树坚介绍,从2000年以来,广州市两级法院就开始了民事案件尽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尝试。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获得了群众的认可。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在全国率先成立“速裁法庭”,对于案件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原被告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速裁法庭”在半个小时左右就可结案。今年以来,“速裁法庭”已成功审结案件600余起,其中就包括一些小额侵权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