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主编

商业贿赂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竟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暗中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不正当竟争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向其交易相对人提供商业贿赂,损害其竟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

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主要有:(1)主体是经营者,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竟争地位。(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当然,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触犯刑法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商业贿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贿赂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对于商业贿赂不正当竟争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商业贿赂不正当竟争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有关仿冒纠纷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来确定管辖。即,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11月巧日起施行)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虑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 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 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人账;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人账。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人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账,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弟七条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人账;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不正当竟争纠纷是本次案由修改中首次明确的一个民事案由。主要是考虑尽管商业贿赂行为一般多通过行政执法或刑事执法程序来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但不排除商业贿赂行为也会给相关经营者造成民事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应当明确赋予相关经营者以民事诉权。但为了将此种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行为相区别和特别提示其民事责任性质,将案由名称定为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而不是商业贿赂纠纷。


法律法规1

司法解释、部门规章0
地方法规、司法文件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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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0

最高院(检)指导性案例0
高院参考性案例0
公报案例0
普通案例0

办案指引0

法官评析3

  1. 一般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问题 ——广州市康宁药业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化分局不服行政处罚纠纷案
  2. 该电信企业能否构成“商业贿赂”
  3. 酒水专场费是否构成商业贿赂

法律文书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