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者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死者为被继承人,死者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民事权利。继承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虽然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可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取得遗产,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2、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只有与被继承人有特定的婚姻、血缘及收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
3、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
4、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继承权虽然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讲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5、继承权的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
一、继承权的取得
自然人取得继承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法律直接规定和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前者称为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后者称为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根据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基于以下三种原因而取得继承权:
(1)因婚姻关系而取得。婚姻法、继承法均明确规定,配偶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并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因血缘关系而取得。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正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
(3)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自然人取得遗嘱继承权必须依据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被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择遗嘱继承人或者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做出规定,而不能任意选定遗嘱继承人。
二、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做出的拒绝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需经过他人同意。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没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享有请求分割遗产的权利。同时,对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也不负清偿责任,并且放弃行为的效力溯及继承开始时。在遗产处理前或者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行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依其提出的理由决定是否予以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权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权,从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制度。
1、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不但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且还应当被剥夺继承权。其构成要件主观上的要求是故意,客观上必须有杀害行为,不考虑行为是否既遂。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只有继承人杀害的动机是争夺遗产,杀害的对象是其他继承人时,才能确定其丧失继承权。非出于争夺遗产的目的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则不能剥夺其继承权。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有赡养能力,抚养能力的继承人,拒绝赡养或者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被继承人的行为。虐待被继承人主要是指经常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或者精神上的折磨,如侮辱、打骂、冻饿等。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遗弃人,被虐待人生前也表示宽恕的,可以不剥夺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是指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的,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2、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是指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果,他包括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继承权对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精神看,当继承人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其继承权就当然丧失;若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出现杂继承开始之后,则其效力追溯至继承开始之时。在对人的效力方面,继承权的丧失具有特定性,即使丧失了对特定人的继承权,继承人仍然享有对其他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继承的保护,是指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从而使继承权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状态的情形。对继承权的保护实际上是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继承权受到侵害为前提,他包括请求返还遗产的权利和请求确认继承人的资格的权利。
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保护期限。根据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继承人没有行使其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而且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一、继承的开始
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正确认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具有重要意义:
1.它是遗嘱和遗赠生效的时间。
2.它是确定被继承人遗产实际内容的时间。
3.它是分割遗产和放弃继承权效力应溯及的时间。
4.它是法律上的期待继承权转化为现实继承权的时间。
5.它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
6.它是20年最长权利保护期的起算时间,因继承发生的民事纠纷,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二、继承开始的地点
继承开始的地点指的是继承人开始继承遗产的地方。继承法对继承开始的地点没有明文规定,通常以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或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明确继承开始的地点,便于了解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情况,有利于正确认定继承人之间的责任,更有利于确定诉讼管辖。
一、继承的通知
继承的通知,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由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或相关组织以一定方式将该事实告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继承法对通知的方式没有作明确规定,通常认为采取书信、电话、电报、口信以及公告等形式均可。
二、遗产的保管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应由特定的人加以保管,保管人可能是继承人,也可能是非继承人。保管遗产的人应该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都不得侵吞或争抢。保管遗产支出的费用应当从遗产中扣除或者由继承人支付。对于享有合法的继承权但无法参加继承的人,应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并为其确定遗产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一、遗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具有以下特征:
1.遗产是死亡自然人的个人财产,具有范围特定性,他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2.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尚存的财产,具有时间的特定性。
3.遗产是是死亡自然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
4.遗产必须是死亡自然人遗留下来能够转移给他人的财产,具有可移转性。不能转移给他人承受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二、遗产的法律地位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死亡后不能再作为遗产的权利主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的权利主体为谁的问题在本质上就是遗产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继承法对这一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以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意思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我们认为自继承开始之时,遗产归继承人所有;继承人为数人时,共同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
明确遗产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关于共有财产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可以适用于遗产的管理和分割。
2.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已经归继承人所有,此时若继承人死亡,则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应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3.自继承开始之日起不超过20年的,当事人可提出分割遗产的请求。继承开始后若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则遗产成为继承人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共有人在任何时候都有权要求分割遗产。
三、遗产的范围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1)自然人的合法收入;(2)自然人的房屋和生活用品;(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自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产资料;(6)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是指各种票据、证券以及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等。
但是下列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1)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承包所得收益在继承人死后可以做遗产来继承。(2)与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财产权。(3)国有资源使用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
四、认定遗产应注意的问题
(一)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别
遗产只能是死亡自然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必须将其财产与他人财产加以区分。财产共有多以一定身份关系或契约关系存在为前提,如夫妻共有。合伙共有等。在被继承人为财产共有人之一时,继承开始后应将其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在认定遗产时容易被错误认定,因此我们既不能将全部共有财产作为遗产来继承,也不能将共有财产中的遗产部分忽略。继承法就明确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外,应当先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归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别
对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的问题,应分为两种情况:如果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的,则由受益人取得保险金;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加以继承。
对于抚恤金,如果是职工、军人因公死亡、生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后,由有关单位按规定给予死者家属而产生的,因具有对于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性,而不能列为遗产。有关部门发给因公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军人的生活补助,归个人所有,这类抚恤金可以作为遗产。
一、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概念
无人继承又无受遗赠的遗产,是指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且无人接受遗赠的遗产。此类遗产主要包括下列情况:没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遗产;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且受遗赠人全部放弃受遗赠的遗产;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全部放弃受遗赠的遗产。
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确定
继承开始后,如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仍处于不明状态时,必须通过公告程序寻找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我国继承法对公告程序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由遗产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及时发出寻找公告,公告期至少为一年,逾期若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出现,则该遗产确定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按以下顺序加以处理:
1.应酌情分给那些没有继承权但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的遗产。
2.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3.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一般情况下,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收归国有;若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则该遗产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如果两者相互之间本身就具有继承关系,是否按照《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规定,相互之间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其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人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由以上规定可知,我国继承法律关系中的死亡时间推定有三种情况:
一是为了尽量避免出现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这里的没有继承人既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继承人;
二是从意外事件发生后,自然人年龄越大,存活率越低这一基本生活经验出发,规定几个各有继承人的死亡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三是几个人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而新修改的《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比较上述不同规定可知,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存在继承关系时,就两者死亡时间的推定问题,《继承法意见》第2条与《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之间可能存在法条适用上的重合现象。在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此作出明确厘定的情形下,有关保险金继承中可能涉及的死亡时间推定以适用《保险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为宜,其理由主要有三:
首先,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保险金作为与被保险人相关的一种特殊性质财产,其继承问题应当优先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其次,《保险法》第42条第1款已经明确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的几种情形,而其第2款则单独就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时间推定问题作出与《继承法意见》不同的特别规定。可知,《保险法》第42条第2款有关死亡时间的规定仅仅针对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的情况。最后,《继承法意见》作为司法解释,其解释的对象是《继承法》而非《保险法》,因此,《继承法意见》第2条有关死亡时间的推定,不能适用于《保险法》。这里还应当注意的是,限于《保险法》本身规范对象的特定性,不能将《保险法》第42条第2款有关死亡时间的推定规定扩张至保险金以外的其他财产继承的时间推定中,否则,在继承问题上,将有以特别法取代一般法之嫌。
综上,在保险金作为遗产继承时,相互之间有继承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死亡时间推定应适用《保险法》第42条第2款的特别规定,除此以外,其他财产的继承仍应当以现行《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