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股票交易纠纷 主编

股票是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可以转让、买卖或抵押,是资本市场的长期信用工具:股票的交易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来实现,股票交易市场是股票发行和流通的场所,是对已发行的股票进行买卖和转让的场所。一般地,股票市场可以分为一、二级,一级市场称为股票发行市场,二级市场称为股票交易市场)在股票交易市场因股票买卖、转让等产生的纠纷称为股票交易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证券交易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证券交易合同纠纷的重要性和典型性,《规定》将“证券交易合同纠纷”确定为第三级案由,并根据《证券法》对证券分类的规定,在“证券交易合同纠纷”项下列出了4个第四级案由。同时应当注意到,这次案由修改与2008年《规定》相比,没有将“证券衍生品种交易纠纷”纳人,而是将其修改为“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列为单独的第三级案由以强调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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