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纵向垄断协议纠纷 主编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

对于垄断协议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目前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或者合同纠纷案件确定地域管辖。  

对于垄断协议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目前法律或司法解释也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但是,考虑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4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已经明确,垄断民事案件宜由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垄断纠纷案件。

垄断协议纠纷是一个全新的民事案由。只有直接且主要是依据《反垄断法》有关垄断协议的规定提起的民事诉讼才可以确定为垄断协议纠纷。对于垄断协议问题只是案件处理的附带问题的案件,一般不宜确定为垄断协议纠纷,而应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和诉争的主要内容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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