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彩票、奖券纠纷 主编

2009年7月1日施行的《彩票管理条例》将彩票定义为: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一般认为,除了彩票以外的有奖凭证称为奖券,较多地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仁的利益的凭证。以下为表述方便,主要从彩票的角度分析该类纠纷的法律性质。

作为有价证券的一种,彩票设定并证明持票人有权取得一定的财产权利。彩票属于民法中“物”的范畴。严格意义上讲,能够被称之为物的“彩票”均指中奖的彩票。不中奖的彩票作为一张客观存在的纸,其价值可以忽略不计。彩票表彰的权利虽然是期待权,但仍围绕中奖的财产利益而展开,因而具有财产权利的特性,该有价证券是权利与证券的结合,实际上,有价证券中存在两种权利:一是持券人对构成证券的纸质载体的所有权,即证券所有权;二是证券所表现的权利,即证券权利。证券的权利是以证券所有权为前提,离开了证券所有权也就没有证券权利。彩票表彰的证券权利是期待权彩票持有人所有权与中奖期待权合二为一。该有价证券是持有人取得、转移和行使权利的载体。有价证券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以证券的存在为前提。  

彩票是记载射幸合同关系的有价证券,即彩票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射幸”与“侥幸”、“机会”同义,射幸合同是指一方一向对方支付对价,另一方则取得在合同成立时不能确定、也不必然发生的或然利益的合同。这种或然利益的出现条件在合同成立时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约定条件在嗣后能否真正出现,并不取决于当事人一方的愿望,这就使合同的法律效果带有很强的偶然性。在这种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支付代价之后买到的只是一个机会或者概率。  

彩票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彩票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出于节省交易时间、提高交易效率的需要,在彩票发行前,彩票发行机构一般制定出一整套彩票游戏规则,经批准后以供人们重复使用。《彩票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申请开设彩票品种,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交下列申清材料:(一)申请书:(二)彩票品种的规则;(三)发行方式、发行范围;(四)市场分析报告及技术可行性分析报告;(五)开奖、兑奖操作规程:(六)风险控制方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家评审、听证会等方式对开设彩票品种听取社会意见,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从本质上来讲彩票业并不能创造价值,但作为一种社会资源重新配置的手段,彩票业已成为政府筹集社会公益资金的一个重要渠道,许多学者称其为“第二财政”。我国每年发行的彩票数量十分巨大,彩票的无纸化销售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网上销售彩票也逐渐成为中国彩票行业发展的新趋势。在彩票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与彩票相关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因此,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彩票管理办法》(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

彩票不返还本金、不计付利息。

第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和可疑资金报告制度,保障彩票发行、销售的安全。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负责彩票销售系统的数据管理、开奖兑奖管理以及彩票资金的归集管理,不得委托他人管理

第十五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可以委托单位、个人代理销售彩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彩票代销者签订彩票代销合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代销合同示范文本分别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

第十六条 彩票销传机构应当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

第+七条 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彩票发行机构的指导下,统筹规划彩票销售场所的布局。彩票销售场所应当按照彩票发行机构的统一要求,设置彩票销售标识,张贴警示标语。

第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信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二)以低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竟争;

(三)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四)以赊销或者信用力一式销售彩票。

第十九条 需要销毁彩票的,由彩票发行机构报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及时将彩票发行、销售情况向社会全面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开奖操作规程开奖。

国务院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彩票开奖活动的监督,确保彩票开奖的公开、公正。

第二十二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确保彩票销售数据的完整、准确和

安全。当期彩票销售数据封存后至开奖活动结束前,不得查阅、变更或者删除销售

数据。

第二十三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加强对开奖设备的管理,确保开奖设备正常运行,并配置备用开奖设备。

第二十四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在每期彩票销售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当期彩票的销售情况和开奖结果。

第二十五条 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持中奖彩票到指定的地

点兑奖彩票品种的规则规定需要出示身份证件的,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逾期不兑奖的视为弃奖。

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彩票兑奖。

第二十六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应当按照彩票品种的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

彩票中奖奖金应当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付。

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第二十七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志平与刘运林、朱悠久奖券纠纷案处理问题的复函》(1990年11月5日起施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刘志平为与刘运林、朱悠久奖券纠纷一案,不服你院湘法民申字〔1989〕第78号民事判决,于今年2月给我院来信诉称:刘运林以奖券抵债,完全出于白愿,没有欺诈胁迫行为,他是该奖券的合法占有者,该奖券中奖5000元应全部归其所有,为此,要求重新审理此案,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经调卷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我们研究认为:1987年6月4日,刘运林向刘志平借20元现款为彭显亮买瓷板,同年8月24日,刘运林将一张面额20元的奖券给刘志平抵债时,未对可能获得的中奖权利约定条件,因此,应视为该奖券及奖券上所载明的财产权利一并转移,刘志平是一该奖券的合法占有者,奖券中奖5000元应归刘志平所有。省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刘志平得2600元,刘运林、朱悠久夫妇得2400元,似有不当。

以上意见,供你们处理该案申诉时参考。处理结果望告。


彩票、奖券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此类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法律适用上,彩票、奖券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可根据《合同法》第124条的规定,适用《合同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