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四十三、执行异议之诉 主编
执行异议之诉,是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的规定。 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对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案外人主张自己享有实体权利而提出书面异议,对于人民法院审查后所作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和案外人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设置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强制执行中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实际上是一种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之诉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或者是否许可执行的裁决,实际上不仅审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诉讼标的的权属作出判断,也对整个执行行为进行了评判。鉴于该制度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在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和裁判上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将其规定为第二级案由。其项下包括案外人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之诉和执行分配方案之诉3个第三级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