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主编

人民调解协议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多数观点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汀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二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请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告知其调解的人民法院管辖。

该案由的法律适用依据是《人民调解法》第33条第1款,即:“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H起月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寺,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定该案由时注意与《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相区别《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一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说认为,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属于民间协议纠纷。调解协议是否都可诉,理论上有一定争议,一般认为具有可执行的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才可诉:当事人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2条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案由的确定应当按照原来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