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 主编

金融衍生产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历了一个迅速发展过程,国际金融市场因金融衍生产品的出现而异彩纷呈,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交易额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传统金融产品,并逐步成为国际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发展的驱动力。国际上金融衍生品种类很多,各国在活跃的金融创新活动中接连不断地推出金融衍生品。  

随着我国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利率市场化及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等进程的不断加快,金融衍生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发展步伐加快,亟需规范调整。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第2条规定,我国金融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因此,金融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第4条规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1)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人银行账户管理。(2)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此类交易划人交易账户管理。  

金融衍生品交易可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场内交易,又称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具有交易所向交易参与者收取保证金、同时负责进行清算和承担履约担保责任的特点。此外,由于每个投资者都有不同的需求,交易所事先设计出标准化的金融合同,由投资者选择与自身需求最接近的合同和数量进行交易。所有的交易者集中在一个场所进行交易,这就增加了交易的密度,一般可以形成流动性较高的市场。期货交易和部分标准化期权合同交易都属于这种交易方式。可见,场内衍生品交易市场管理更为严格,是衍生品市场稳步发展的重要基石。场外交易,又称柜台交易,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手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方式有许多形态,可以根据每个使用者的不同需求设计出不同内容的产品。同时,为了满足客户的具体要求,出售衍生产品的金融机构需要有高超的金融技术和风险管理能力。相对而言,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难度更大,对于参与者的要求也更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金融衍生产品是一种合同,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005年10月修订的《证券法》第2条第3款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将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正式纳人《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为了进一步促进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规范金融市场,《规定》将“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从“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中独立出来,突显其重要性。

在实践中,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纠纷主要有:

(1)远期交易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远期合约的订立、履行、变更等发生的纠纷。远期合约主要包括远期利率协议、远期外汇协议、远期股票合约等,远期交易属于场外交易。

(2)期货交易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期货合约的订立、履行等产生的纠纷。期货主要包括股票期货、债券期货、利率期货、汇率期货、商品期货等,期货合约时高度标准化的合约。

(3)期权交易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期货合约的订立、履行等发生的纠纷。根据期权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买人期权、卖出期权,按对象不同可分为股票期权、股指期权、利率期权、商品期权等。

(4)掉期(互换)交易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互换合约的订立、变更、履行等产生的纠纷。常见的互换交易主要包括利率互换、汇率互换、商品互换等。

《证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末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1号2011年1月S日起施行)

第三条本 办法所称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又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混合金融工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按照交易目的分为两类:

(一)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为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而进行的衍生产品交易。此类交易需符合套期会计规定,并划人银行账户管理。

(二)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即除套期保值类以外的衍生产品交易。包括由客户发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客户需求提供的代客交易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对冲前述交易相关风险而进行的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承担做市义务持续提供市场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的做市交易;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发起,运用自有资金,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以获利为目的进行的自营交易。此类交易划人交易账户管理。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与检查:。获得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事与其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的业务活动。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与外汇、商品、能源和股权有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场内衍生产品交易,应当具有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并遵守国家外汇骨理及其他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