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二、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