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主编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民事纠纷。  

 《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作出了规定,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刺破公司面纱制度。该制度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的法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定,以制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及有限责任,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确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符合中国公司实践的客观需要,有利于解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规定》增设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第三级案由。

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则上以《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但要综合考虑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当坚持慎用原则,严格限制适用情形构成公司人格否认的要件,主要从三个方而考虑:

(1)公司合法地取得了法人资格;

(2)公司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具体情形主要包括公司资本显著不足、过度控制、人格混同、公司人格形骸化等;

(3)公司股东对公司人格的滥用,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在适用本案由时,尤其要注意.严格把握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的条件:(1)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人格。(2)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3)存在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事实和行为,如滥用公司人格回避合同义务、滥用公司人格造成公司形骸化等。(4)股东滥用行为造成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公司法人格否认适用的公司类型并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只要符合《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条件,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公司,都一可以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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