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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饭店能否扣留拒付饭钱者?


2004年6月14日,某药厂工人王某和李某下班后,李某请王某吃饭,共同到某饭店就餐,就餐后李某乘机溜走,当王某起身离开饭店时,被饭店服务员拦往,要求其付清饭钱180元,但王某以其是被邀请吃饭且身无分文为由拒付饭钱,而饭店坚决要求王某付清饭钱,否则王某休想离开饭店。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针对本案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饭店无权扣留王某,因为扣留王某是限制王某的人身自由,饭店不是司法机关,无此职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饭店有权扣留拒付饭款的王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本案饭店可否对拒付饭钱的王某予以扣留,即饭店是否可实施自助行为,我国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此种做法已为社会习惯和舆论认可。依笔者之见,饭店与李某、王某之间存在着契约关系,饭店是债权人,王某和李某是共同债务人。饭店之所以扣留王某是因为王某、李某二人违约,拒付饭钱,从而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况且,饭店的行为是在情况紧迫而又来不及请求有关机关援助的情况下实施的。如果饭店不采取自助,其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损害,而且饭店对有过错的王某予以扣留,并未对其人身自由实行不正当的拘束,同时,饭店的自助行为也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即并未造成王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饭店有权扣留拒付饭款的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