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主编

合同有效是指法律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予以肯定评价,可以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各方都应受合同约束,承受依据合同约定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即可认定为有效。

虽然只是对合同效力的确认,但也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虽然所有合同纠纷的解决都涉及合同效力的确认,但确有部分当事人只诉请确认合同效力,因而有必要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虽然合同效力的状态存在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多种状态,但要求确认合同有效或无效是其中较多见的部分,因此将确认合同有效和确认合同无效作为第四级案由。  

确认合同的效力是解决合同纠纷需要解决的首要课题,当事人未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请,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也需先对合同效力依法确认。当事人也可在诉请确认合同效力的同时,提出其他请求事项。只有在当事人单就合同效力提出确认请求时,才能将相关纠纷确定为本案由。如果当事人未提出确认效力的请求,或者在提出确认效力请求的同时还提出了与合同相关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就应依据相关合同类型确定案由,而不采用本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