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主编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占有人请求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之行为或者事实的纠纷。妨害占有,指非侵夺占有而妨碍占有人管领其物,致其使用可能性及利益遭受侵害。《物权法》赋予占有人对抗他人非法妨害其占有的权利。

占有人请求排除妨害占有权利是《物权法》规定的占有保护的重要方法,但这种方法的适用是以占有人和妨害占有人之间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前提的,如果占有人与妨害占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则应当适用其他案由,而不适用本案由。同样,如果是物权人基于其权利而请求排除妨害占有的行为或者事实时,应当适用物权纠纷下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纠纷下的案由。在适用本案由时,也要注意与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下的排除妨害纠纷案由的区别。

《物权法》(2007年10月1起施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擎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般应由占有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物权保护中排除妨害纠纷的区别。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物权的行使受到他人的妨害而引发的以排除这种妨害为目的的纠纷。而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占有人请求排除他人妨害对其标的物占有的行为或事实状态而引起的纠纷。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适用是以占有人和妨害占有人之间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前提的;如果占有人与妨害占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则应当适用其他案由而不适用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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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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