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探矿权纠纷 主编

探矿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就特定地域的某种或者某几种矿藏进行勘探的权利。《民法通则》第81条第2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该法明确了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但没有明确探矿权的财产权属性。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以及随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依法有偿取得并可流转,确定了探矿权、采矿权的物权属性,但由于法律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物权属性规定得不够明晰。《物权法》明确规定探矿权为独立的用益物权。


《民法通则》(198711起施行2009827修正)

第八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物权法》(2007101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矿产资源法》(1986101起施行2009827修正)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一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人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探矿权纠纷一般应有矿藏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探矿权转让、抵押、继承、出租等引起的纠纷,区别产生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采矿权纠纷的区别。探矿权是为了通过勘查和研究获取具有经济意义和开采价值的矿产资源,而采矿权是对已发现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利用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探矿权是特许物权的一种,但在许可、转让和管理上有明显的行政审批、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涉及许多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在适用该案由时,要注意区分所涉案件是否属于民事案件。



法律法规21

司法解释、部门规章9
  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暂停受理新立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的通知
  3. 关于举行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试点项目探矿权评估项目委托机构现场选择会的公告
  4.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5. 国土资源部关于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
  6.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7. 关于设立探矿权人(申请人)接待日的公告
  8.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9.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暂停受理国有矿山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事项的通知
地方法规、司法文件9
  1.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探矿权监督管理的通知
  2.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3. 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暂停受理探矿权及采矿权申请的通知
  4.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和发展加工型产业的意见加强探矿权管理进一步推进矿产勘查工作的通知
  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探矿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6.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审批管理电子申报的通知
  7.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缴纳办法》的通知
  8.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探矿权的通知
  9.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探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其他0

典型案例8

最高院(检)指导性案例0
高院参考性案例0
公报案例0

办案指引0

法官评析0

法律文书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