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主编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主要指以集体所有权为基础的集体成员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集体所有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形式,集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集体所有权,这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产生、存在和行驶的依据。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是指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处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59一63条的规定。

《物权法》(2007101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二)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要区分权益受侵害的具体情形确定管辖。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组织内部的人员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时,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纠纷,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其他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权益纠纷,组织之外的人侵害成员权益纠纷,按照产生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区别。通常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要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为前提,而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也必然是针对上地承包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本案由则可以适用上述两个案由不能容纳的涉及土地承包的民事纠纷,如对集体组织发包的方案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等。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区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的土地被征收,但其对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不服发生纠纷的,应适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由。对未发包的土地被征收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不服提起的诉讼,或者承包人之外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承包地征收后的补偿费用分配不服引发的纠纷,应适用本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