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主编

被继承人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财产义务。  

被继承人的债务属于遗产中的消极财产,主要包括:

(1)被继承人依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之债而负担的偿还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因上述情形发生的债务清偿纠纷,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主要特征是:(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当由被继承人清偿而尚未清偿的财产义务。(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付清偿责任。(3)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4)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


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遗产的分割,是指继承开始后多个继承人分配遗产,从而取得各自继承份额的行为。遗产的分割具有以下特征:  

(1)它这能在继承开始后进行;

(2)遗产分割的对象只能是遗产;

(3)只有在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才会产生遗产分割的问题。  

分割遗产应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限制分割的前提下,合法继承人可以随时行使遗产分割请求权,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该原则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如果有胎儿,则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的遗产份额一般由其母亲代管。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各继承人之间应该相互体谅、谦让,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妥善解决遗产分割问题。  

(4)有利于生产、生活与不损害遗产使用价值原则。在分割遗产时应充分考虑遗产的性质和继承人的特点,在尽量不损害遗产使用价值的基础上实现物尽其用的目标。    

分割遗产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1)实物分割法。当遗产是可分物时,按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对遗产进行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法。即将遗产出卖换取价金,由继承人分取价金。

(3)补偿继承法。继承人取得某项遗产的价值超过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时,该继承人将超过部分作价补偿给其他继承人。  

(4)保留共有法。在遗产不易分割并且继承人同意不分割的情况下可以不分割遗产,保留各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权。

一、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  

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个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罚金以及其他应当由他个人偿还的合法的财产性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法领域内的财产义务;另一类是私法领域内的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应由其个人清偿。在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取得遗产的人应该在取得的遗产份额实际价值之内来清偿债务。  

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应区分被继承人的债务与其家庭共有债务。家庭共同债务是指为了家庭成员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家庭的共有财产来清偿,不能以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全部清偿。家庭共同债务中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部分应确定为被继承人的债务。  

2.应区别被继承人的债务与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以被继承人的名义欠下的债务都是其个人债务,以下两种债务虽以被继承人的个人名义形成但不应完全归为被继承人的债务:

(1)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家庭债务;

(2)因继承人不尽扶养、赡养义务,被继承人迫于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这种债务应先用遗产来清偿,对不足部分继承人仍然负有清偿义务。

(3)应区别被继承人债务与继承费用,继承费用应当从遗产中支付,而不属于被继承人债务。  

二、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

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2.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  

3.保留必留份额原则。如果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这是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4.连带责任原则。虽然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各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但由于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因此没有继承人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有序清偿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1.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热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2.在多种被继承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按一定顺序清偿。首先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例如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用遗产进行了担保的债权等,然后才能清偿普通债权。

《继承法》(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22号1985年9月11日起施行)

另参见“法定继承纠纷”案由相关部分。


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法定继承纠纷的区别。法定继承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则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当由被继承人清偿而尚未清偿的财产义务进行的清偿。审判实践中,涉及到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债务清偿,均应适用本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