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分家析产纠纷 主编

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对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行为。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财产的形成,以家庭成员间的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前提。一旦家庭共同生活条件消灭,家庭共同财产也因此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而随之消灭。共有人有权利提出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对此发生的争议称为分家析产纠纷。在处理分家析产纠纷时,应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把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赠与严格区分。  

分家析产时,还要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对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财产,也可以特别协议的方式作变通处理,以充分发挥该项的效用。分家析产直接关系到家庭成员今后生活安排的问题,因此,应当引导家庭成员通过订立分家析产协议书的形式进行,以避免分家后因某项财产产权的归属不清而发生纠纷。

因撤销婚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则规定,  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特别注意:这只是一般的规定。  

以下是几类比较特殊的地域管辖,我们进行一一列举:在民诉意见中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的有关人身的民事纠纷。  

1、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只有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不论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是否超过一年,均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都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不满一年。如果双方都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且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超过一年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时间是指实际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时间。)

分家析产,指的是家庭成员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各自独立生活的行为。分家,就是把一个较大的家庭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析产,又称财产分析,就是将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分属各共有人所有。分家析产的前提是存在家庭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  

一、认定家庭共有财产    

形成家庭共有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家庭共有财产取得的法律事实。家庭成员有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家庭成员的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或家庭成员将收入交归家庭共有等等。

二是有一定的家庭结构。由夫妻与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一般没有家庭共有财产,即使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也只有夫妻共有财产,而没有家庭共有财产(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除外);只有三代或三代以上共同生活的大家庭,或夫妻与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并且共同生产经营,或家庭成员将收入交归家庭共有等,才出现家庭共有财产。  

二、认定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  

家庭成员包括在同一家庭生活的夫妻、父母、子女及其他成员,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姐妹等。    

共有财产关系的形成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如家庭成员共同生产经营,家庭成员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者遗赠,或者家庭成员将收入交归家庭,或共同购置家庭财产,等等。如果不存在形成共有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实,家庭成员之间就不存在共有财产关系。因此,只有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尽了义务的家庭成员,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未成年家庭成员一般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没有尽过义务,如果没有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者遗赠的事实,则不是家庭财产的共有人。    

三、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  

分家析产只能够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分割范围。认定财产所有权是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或是家庭成员个人所有,必须根据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  

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家庭成员中的某个人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其个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法律事实,在家庭成员间也不存在共有财产关系,因此,即使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家庭成员个人取得的财产也不一定是家庭共有财产。对于没有分配的遗产,只属于有继承权的人所有。  

四、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  

所谓共有财产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同等地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得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划分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私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该处分无效。

“分家析产”是个古老的话题,但民间所说的“分家析产”不能等同于法律的分家析产。民间的“分家析产”可以区分为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1、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这就是法律上所指的分家析产。  

2、父母为防止子女间日后发生纠纷,把自己的积蓄、购置的房产等财产“分”给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由于所“分”的不是家庭共有财产而是父母的财产,因此这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而是父母把自己的财产分割赠与给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赠与。财产赠与不是本文意义的分家析产,它由《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调整。  

3、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大家庭的主事家长去世之后,家庭成员往往会发生民间的“分家”。其实这种“分家”又往往包含了遗产继承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遗产继承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原则的界限,两者之间具有严格的区别。遗产继承的财产基础是被继承人遗留的生前个人财产,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的财产基础是家庭共有财产。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被继承人死亡,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通常是共有人的合意。因此,遗产继承也不是本文意义的分家析产,它由《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调整。

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原则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当然同时,家庭成员对家庭共同债务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在分割共有财产时,也要分摊债务,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未成年人无偿还义务。

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  共有财产属于可分物,分割后不损害财产的用途和经济价值的,可对共有财产进行实物分割。实物分割,特别是对某些生产、劳动工具、设备等财产的分割,要尽可能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各自的专长。  

如果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原共有人表示要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而出卖的财产又与其他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为了提高财产的使用价值,减少纠纷的发生,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2、变价分割  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分割后损害其用途和经济价值的,或者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均不愿采取实物分割方法的,可将共有财物作价出卖,各共有人取得相应份额的价款。 

3、作价补偿  共有财产不能分割,或虽可分割,但有的共有人愿意取得实物,有的共有人不愿意取得实物的,可将共有财产归愿取得实物的共有人所有,取得共有财物的共有人应按共有财产的价值,给未取得实物的共有人以相当于其实有份额的经济补偿。

分家折产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立协议人姓名、基本情况,在家庭中的称呼;    

2、分家析产的原因;    

3、家庭共有财产分配方案;    

4、家庭共同债务清偿方案;    

5、协议生效条款;    

6、见证人姓名;  

7、立协议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8、订立协议时间。

分家析产纠纷要是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时,一般应提交如下证据:   

1、主体资格的证据。 

(1)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或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 

2、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的证据。 

家庭成员共同创造、共同所得形成家庭共有财产的证据,如共同投资购置家庭财产、将个人收入交归家庭、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等证据。   

3、家庭共有财产的证据。   

(1)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等。(2)存款:应提交存单、银行账号等。   

(3)股票、股份、出资额: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出资证明、工商登记资料等。(4)车辆:应提交行驶证或购车合同等。 

(5)债权债务:应提交借据或其他权利义务凭证。  

4、分家析产的证据。  分家析产协议、分关等。

《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但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具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婚姻法》(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修正)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瓦)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 6号1988年4月2,日起施行)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90.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91.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

92.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 30号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大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区别。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主体是已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而分家析产纠纷的主体是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参与共同劳动创造、对家庭作出贡献的家庭成员。

分家析产是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的分割,只能分割家庭成员间共有的那部分财产,不能对属于家庭成员个人的财产进行分割。另外,对共有物的分割不得损害物的经济价值。共有财产是可分物的,可以进行实物分割;共有财产是不可分物的,共有人中有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的,可将共有物作价出售由共有人分割价金。



法律法规7

地方法规、司法文件0
其他0

典型案例50

最高院(检)指导性案例0
高院参考性案例0
公报案例0
普通案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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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赵甲、赵乙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5. 原告靳xx、韩xx与被告韩xx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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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原告侯晓雨与被告郭亚恂为同居析产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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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指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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