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婚姻自主权纠纷 主编

婚姻自主权也叫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

婚姻自主权纠纷是指侵害他人的婚姻自主权而引起的纠纷。

婚姻自由的主要特征是:(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于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否则就是违法行为(2)婚姻自主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以及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为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婚姻自由的行使,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一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3)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这项权利只能由公民本人行使,不得转让、继承,公民有权决定自己与他人结婚或不结婚,任何人都不得妨碍公民行使这项权利。


因婚姻自主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十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婚姻自主权的内容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

1、结婚自主权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在结婚自由上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各种轻率行为也是被反对的。结婚双方都必须要符合《婚姻法》里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

2、离婚自主权

离婚自主权是指夫妻双方有权依法自主解除夫妻关系而不受对方或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涉。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另一方面。法律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那些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的正当途径解除婚姻关系,使他们有可能重新建立新的幸福美满的家庭。


一、对结婚自由权的限制

婚姻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婚姻自由决不意味着人们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有权利就有义务,有自由就有约束。我国相关法律具体指明了婚姻自由的范围,这也可视为对婚姻自由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法律所确认的准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符合一夫一妻制。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有配偶者只有在配偶死亡后或离婚后才能再行结婚。结婚自由不包括重婚自由。

3、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结婚。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4、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

5、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程序,结婚登记是我国法定的结婚程序。

6、现向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二、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

婚姻是关系到双方、下一代、家庭和社会利益的重要问题,当事人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应负有高度责任感,我们反对轻率离婚。因此,法律在保障离婚自主权的同时,反对轻率离婚,对离婚自主权作了一定的限制。

1、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离婚登记,同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已有适当的安排和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的处理。

2、一方要求离婚、他方不同意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在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形下,必须经严格的法律程序而且主要是以诉讼方式解决。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4、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应具备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全部要件:

1、行为人必须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其行为首先须违反保护婚姻自主权的有关法律规定,其次一般须有暴力、胁迫、限制自由、强制干涉等特征。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一般应是积极的作为方式。

2、有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权利人的权利无法行使或不能行使,具有这种损害事实,即成立此要件。受害人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自由受限、名誉受损、财产损失等损害,这些也是损害事实的内容,但其有无不影响侵权损害事实的成立,具有这些损害后果的,应作为侵权行为的严重情节和扩大赔偿范围的依据。

3、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要求其违法行为必须为该损害事实的原因,而该损害事实正是其违法行为的结果。在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因果关系中,行为与婚姻自主权利行使受限的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至为明显,容易判断;行为与人身、自由、名誉财产所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应依这些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要求仔细判断。

4、侵害婚姻自主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责任。应注意,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责任确定,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过错推定规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该案由的情形主要有:

(1)侵害订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即他人或享有婚姻自主权的人强迫、包办或强制干涉他人订婚或不订婚,或者强迫相对人与自己订婚或不订婚等侵权行为;

(2)侵害结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主要有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寡妇改嫁和强迫寡妇成婚、干涉男到女家落户、干涉父母再婚、一方当事人强迫另一方当事人与其结婚、干涉不婚者成婚、妨碍婚姻登记的行为等等;

(3)侵害离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包括强制离婚、强制不准离婚、欺骗离婚等等。

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在此可以确定为“婚姻自主权纠纷”。对于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后形成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或者婚姻撤销之诉,此时应当适用“婚姻无效纠纷”或者“撤销婚姻纠纷”案由。


《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正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婚姻法》(198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修订)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赔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一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8月28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其与婚姻无效纠纷以及撤销婚姻纠纷的不同。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这时候可以确定为婚姻自主权纠纷。在公民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后形成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或婚姻撤销之诉,此时适用的案由当是婚姻无效纠纷或撤销婚姻纠纷。



法律法规40

地方法规、司法文件32
  1.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2. 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2010年修正本)
  3.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10年修正本)
  4.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0年修正本)
  5.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9年修正本)
  6.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7.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9)
  8.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9年修正本)
  9.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10.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9年修正本)
  11.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2.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8年修正本)
  13.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8年修正本)
  14.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8年修正本)
  15.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8年修正本)
  16.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修正本)
  17.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18.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19.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20.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21.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22.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2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委关于认真做好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宣传贯彻工作意见的通知
  24.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25.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26.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27.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28.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29.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30.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31.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32.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其他0

典型案例0

最高院(检)指导性案例0
高院参考性案例0
公报案例0
普通案例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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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析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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