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 主编

其他科技成果权是《民法通则》第97条第2款明确规定的一类知识产权,是指除

《民法通则》之外尚无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发现和发明之外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利。科学技术成果,是指科技成果是指人们在科学和技术活动中通过复杂的智力劳动所得出的成果。

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是指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对除民法通则之外尚无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发现和发明之外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利的归属及其有关权益发生的纠纷。


《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实施共同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就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生产经营进行合作,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按照一般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原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虽然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但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一种,该类纠纷案件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的是,顾名思义,凡是涉及已经有专门知识产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科技成果,均应当确定为相应的知识产权纠纷,只有那些无法归类为某种具体类型的知识产权,也不属于发现权和发明权,可是却又与科学技术有关的智力成果的纠纷,才可以确定为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纠纷。


凡是涉及已经有专门知识产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的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的纠纷,均应当确定为相应的知识产权纠纷,不应当确定为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只有那些涉及无法归类于某种具体类型的知识产权,也不属于《民法通则》第97条规定的发现权和发明权而又与科学技术有关的智力成果的纠纷,才可以确定为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即其他科技成果权是一类涉及科技成果的兜底性的知识产权,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相应地也可以作为一类涉及科技成果的兜底性的知识产权纠纷案由,只有在《规定》中找不到相应案由的纠纷,才可以考虑是否需要确定为本案由。  

作为其他科技成果权客体的科技成果,可以是已经公开甚至是进人公有领域的科技成果。即,不论该成果是否已经公开或进人公有领域,都不影响成果权人依法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