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主编

证券交易合同,又称证券买卖,是指证券所有人自己或者由他人代理(证券公司)将已经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有偿转让给他人(投资者)而签订的合同。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在证券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为证券交易合同纠纷。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二条规定,证券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和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衍生品种等国务院依法认定的有关证券。据此,本《规定》将围绕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衍生品种交易产生的纠纷确定为第四级案由。  

股票是股份证书的简称,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期限内未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政府债券是指政府作为发行人的债券,包括中央政府证券、地方政府证券和政府保证证券。  

证券衍生品种可以分为契约型和证券型两类。契约型证券衍生品种,以股票、债券等资本证券或者资本证券的整体价值衡量标准如股票指数为基础,主要包括各类期货、期权等品种,如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证券型证券衍生品种,是股票等基础证券和一个权利合约相结合,并将其中的权利以证券的形式表现出来,形成了一种新的证券品种。有代表性的证券型证券衍生品种,包括认股权证和可转换公司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权等金融工具投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证券交易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证券交易合同纠纷的重要性和典型性,《规定》将“证券交易合同纠纷”确定为第三级案由,并根据《证券法》对证券分类的规定,在“证券交易合同纠纷”项下列出了4个第四级案由。同时应当注意到,这次案由修改与2008年《规定》相比,没有将“证券衍生品种交易纠纷”纳人,而是将其修改为“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列为单独的第三级案由以强调其重要性。

在实践中,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主要有:

(1)股票交易纠纷,是指当事人在股票交易市场因股票买卖、转让等产生的纠纷。股票市场可分为股票发行市场(一级市场)和股票交易市场(二级市场),股票交易市场是对已经发行的股票进行买卖、转让的法定场所。

(2)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公司债券的买卖、转让、质押等产生的纠纷,公司债券可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3)国债交易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买卖、转让已经发行的国债而产生的纠纷。国债可分为凭证式国债和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是通过银行系统发行的,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利率的国家储蓄债;一记账式国债通过证券交易市场买卖流通,利率由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投标确定。

(4)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是指当事人因证券投资基金的买卖、转让等产生的纠纷。根据基金是否可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可通过基金管理人随时赎回或发行新的基金份额;封闭式基金在发行完毕和规定时期内的基金规模是固定不变的,且不允许投资者随时赎回。


《证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四十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四十二条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一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_L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证券投资基金法》(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第四十九条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


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的一般原则,根据《民事  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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