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猥亵儿童罪 主编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其构成特征是: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的人格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淫秽下流的方法猥亵儿童的行为。从司法实践看,猥亵儿童的方法主要有:抠摸、搂抱、鸡奸、让儿童为其口淫、手淫等。由于儿童对性的认识和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性刺激、性满足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认定猥亵儿童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注意与奸淫幼女的行为区别开来。关键在于查明行为入主观上足否具有奸淫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奸淫的行为。所以,如果出于奸淫的目的而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猥亵的,成立奸淫幼女的强奸罪(可能是未遂)而不再定本罪。但如果出于奸淫目的而对不满14周岁的幼童实施猥亵的,则成立本罪。



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法规2

司法解释、部门规章0
地方法规、司法文件0
其他0

典型案例0

最高院(检)指导性案例0
高院参考性案例0
公报案例0
普通案例0

办案指引0

法官评析3

  1. “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2. 华双记强奸、猥亵儿童案
  3. 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法律文书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