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主编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是: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    

1、伪造、变造本票、支票、汇票;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随附的单据文件。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主体。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错写误填票证内容的,虽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不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即使行为人错写误填票证后又故意使用的,也只能按金融票据诈骗罪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故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原则上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过失而误写、错填票证有关内容的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同时行为人虽系有意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但其主观上确实出于自我欣赏、收藏等个人目的,而且客观上也确实没有使票证流通的,可视为本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而不认为构成犯罪。    

(二)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汇票、支票、本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信用卡等金融票证;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对一般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上述金融票证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库券、政府债券、股票等。  

2、两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后者把数额较大作为构成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要件,前者则否。   

3、法定刑轻重不同。前者为重,后者为轻。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二、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三个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在客观表现上仅限于“伪造、变造”的行为,如果“伪造、变造”后又“使用”,其目的是“使用”,“伪造、变造”只是为达到使用而进行的犯罪预备,故不构成本罪,依其犯罪性质,应按金融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 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法律法规2

司法解释、部门规章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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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析2

  1. 对一起伪造存折案的罪责分析
  2. 储蓄员填写虚假存单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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