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5日13时许,原告黄某从被告的车门口骑电动车经过,恰巧被告开门,致使原告被撞倒地,造成严重脑震荡,住院一个月。为此花去医疗费、营养费等若干,耽误工作l个多月。原告在起诉时,诉讼请求部分没有写请求被告支付误工费人民币3000元。现在欲申请增加诉讼请求.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孙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X市XX县X路X号,电话:XXXXXX
委托代理人:林某,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XXXXXXX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3000元。
2006年8月5日13时许,原告黄某从被告的车门口骑电动车经过,恰巧被告开门,致使原告被撞倒地,造成严重脑震荡,住院一个月。为此耽误工作1个多月。由此造成的误工费人民币3000元。被告应给予原告误工费3000元。
证据:原告黄某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的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增加前列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合并审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孙某
年月日
附:1.申请书副本1份
2.告黄某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