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底,陈某刊登出广告欲转让其所有的三间门面房,该门面房现由潘某、王某租赁使用。李某得知后,遂与陈某协商了转让事宜,2006年2月,双方达成并签订转让协议。陈某将门面房转让给李某,李某一次性向陈某支付转让费20万元。双方在转让协议中规定,该门面房由李某在转让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与潘某、王某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而当李某去与潘某、王某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潘某、王某拒不签订,并阻挠李某的经营,李某被迫于2006年9月底退出门面房,无奈向陈某提出撤销门面房的转让合同,请求退还转让费。但陈某面对大额资金,难以支付,仅退还申请人小部分转让费并表示会尽快退还剩余部分转让费。现陈某起诉潘、王二人,告二人对其转让门面房进行变相的阻挠,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李某得知后,想到该案的处理结果关系到他的债权是否能够实现,于是想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
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男,35岁,汉族,XX省X X市人,住XX市XX县X路X号,电话:XXXXXX
你院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潘某、王某房屋租赁协议纠纷一案,由于该案件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之规定,申请人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支持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原告陈某在某市某路有门面房三间,该门面房由被告潘某、王某租赁使用。2005年底,原告陈某刊登出广告欲转让门面房,申请人得知后遂与原告协商转让事宜,2006年2月,双方达成并签订转让协议。原告将门面房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转让费20万元。申请人按与原告转让协议中的规定,去与被告人潘某、王某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但被告拒不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协议,并阻挠申请人经营,申请人被迫于2006年9月底退出门面房,申请人无奈向原告提出撤销门面房的转让合同,请求退还转让费。但原告面对大额资金,难以支付,仅退还申请人小部分转让费。原告表示会尽快退还剩余部分转让费。
现原告已向被告起诉,中请人认为该案的处理结果关系到申请人的债权是否能够实现,故此,向贵院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
年月日
附:陈某出具的欠条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