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黄某到中关村电脑市场打算买一台笔记本电脑。在某电脑销售公司销售员田某的鼓动下,他买了一款戴尔新出品的笔记本电脑。回家后,黄某的朋友谭某来他的住处玩,看到黄某的新电脑。正在电脑学校学习的谭某发现黄某的电脑根本就不是戴尔的品牌电脑,而是一个改装过的假货,其价值远不值黄某所付出的5800元。
黄某拿着对方开给他的发票以及电脑要求退货,田某不但不搭理他,反而对他恶语相伤。黄某心想我有证据,辛辛苦苦挣的钱不能这样被骗,他想到法院告电脑公司,他应该如何书写这份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xx销售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xx区xx大街xx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136xxxxxxxx。
被告:北京市xx电脑销售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x号,联系电话:010xxxxxxxx。
代理人:田某,北京市xx电脑销售公司职员,联系电话:l3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被告北京市xx电脑销售公司收回其所售戴尔电脑,返还原告电脑款5800元。
2.被告北京市x电脑销售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5月10日,原告黄某到位于中关村的电脑市场准备买笔记本电脑一台,进入xx电脑销售公司,销售员田某向其推荐了戴尔电脑,并用店内该型号机样品向黄某进行展示。在田某的推荐下,黄某决定购买该款电脑,双方商定价格为5800元。黄某当即现金付款,田某将一台笔记本电脑提供给黄某,并开具了发票和销售合同。
原告黄某回家后,在朋友的提醒下,发现所购买的电脑根本不是戴尔的品牌机,而是一台改装过的假货,根本就不是当时与田某所商定的电脑。原告与田某进行电话协商时对方不予理睬,两天后即5月12日,原告到xx电脑销售公司,田某不仅不搭理,反而对原告恶语相伤。
现原告黄某向贵院提出请求,要求xx电脑销售公司收回该台电脑,返还电脑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上述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2009年5月10日黄某购买电脑发票一张:;
(2)证人:谭某,可随时出庭作证,证明原告所购电脑是组装机而非品牌机。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xxxxxx,电话:13xxxxxxxxx。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某
2009年5月18日
附:1.本诉状副本2份;
2.证据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