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辩护词范文

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提起公诉。张某认为自己不是主犯,怕自己在法庭上不能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其父委托了刘某某律师为其辫护。刘某某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其想为张某作减轻刑事处罚的辩护,那他应当如何书写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XX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之父亲张大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应当减轻对其的处罚,现对张某涉盗窃罪一案的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系未成年人。依照《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可以充分看出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上,应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

正。

本辩护人经调查获知,被告人犯罪后后悔莫及,对自己的行为做出了深刻的反省,恳请法庭给子被告人减轻处罚。

二、从被告在整个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所起作用来看,被告起到的是望风把守的作用,并未进入某工厂内进行盗窃。可以说是从犯,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主观恶意不大,犯罪后能主动坦白自己所犯罪行,属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犯罪时尚未满18岁,系未成年人,且在整个共同犯罪中始终处于从犯地位,案发后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意不大,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减轻对被告人张某的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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