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8日,赵某某因做生意需要本钱,向李某借取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约定为一年,一年期到,赵某没有还款,经李某多次催讨,赵某还是以种种借口不还钱,甚至出门躲避李某的追讨。于是李某决定将赵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赵某向李某偿还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然而,李某虽打赢了官司,但赵某还是不还钱,李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县x路x号,电话:xxxxxxx
被申请执行人:赵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县x路x号,电话:xxxxxxx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xxxxx人民法院2006年x月x日作出的(2008) x经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作出(2008)x经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借款合同到期后的利息(合同期内按无息计算,合同到期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xxx元,合计xxxxxx元,均由被执行人负担。该判决已于2008年xx月xx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且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赵某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
X年X月X日
附:判决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