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翁xx诉胡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责任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翁xx,男,汉族,1957116日出生,住xxxxxxxx83-8号。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住所地xxxx553号。

负责人:张xx  

被告胡xx,男,汉族,1962815日出生,住xxxx小区144604室。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在交强险和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1617.88,不足部分由第二被告承担。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95日被告驾驶的浙Kxxxx轿车从xx修理厂右转至xx路时,与由西向东原告驾驶的浙Kxxxx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二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丽水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也向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申请对伤残、误工、护理时限等作了鉴定。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22491.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元、误工费8023元、护理费3729元、残疾赔偿金4999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740元、鉴定费1500元、车辆修理费685元、施救费100元、停车费20元、复印费25元。以上共计91617.88元。

另,浙Kxxxx轿车在第一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综上,原、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盼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莲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翁xx

20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