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徐xx与冯xx民间借贷纠纷的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徐xx,女,1981617日出生,汉族,住xxxxxx小区4042单元403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冯x,男,1982228日出生,汉族,住xxxxxx1482204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丽莲商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该错误的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2009)丽莲商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一起经营煤炭生意时,因当时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故根本没有对出资,利润分成,亏损的承担进行约定。上诉人只是经常帮被上诉人筹钱,煤炭经营均由被上诉人操控。故判决书认定“双方合伙经营煤炭生意,并约定出资及利润分成、亏损的承担均各占50%。之后,双方经结算约定,xx股份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29987969元归原告所有,由被告支付给原告亏损款130000元。”,系错误的。

2、煤炭生意结束后,被上诉人陆续归还上诉人帮其筹集的款项,至20095月底还清。故判决书认定的“借款72万元”及“原告共欠被告850000元”均系认定错误。

二、200964日,双方签订的协议在威逼的情况下所签的协议,根本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浙江xx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均是由许xx出资的,上诉人仅仅是挂名股东,根本没有出资。故协议的内容显然是虚假的,况且协议还约定,若有第三者知悉协议内容,则协议失效。该内容也说明协议系虚假的。

2、录音资料的文字整理件递交法庭时,被上诉人当庭承认该录音系其与上诉人的通话,该录音材料上清楚反映了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威胁行为。

综上所述,(2009)丽莲商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书对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其法律关系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错误,作出错判。为此,上诉人特依法上诉。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该错误的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徐xx

          200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