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季xx、陈xx与卓xx民间借贷纠纷的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季xx,女,197124日出生,汉族,xxxxxx人,现住xxxx市淮海南路958

上诉人:陈xx,男,197287日出生,汉族,xxxx区人,现住xxxx市淮海南路958号。

被上诉人,卓xx,女,196689日出生,汉族,住xx县海口街85号。

原审被告:浙江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镇政府工办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金xx,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丽莲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9)丽莲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借款的债务人主体实际上系原审被告浙江xx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陈xx仅仅是借条上的挂名债务人而已,这一事实有被上诉人提供的汇款凭证及利息支付凭证予以证实,且已经原审被告浙江xx投资有限公司的自认,故该事实清楚,故该款项应由原审被告浙江xx投资有限公司归还,而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二、本案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为浙江xx投资有限公司,该款项也是用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若一审判决书认为上诉人陈xx应对在借条上的签名负责而要承担责任的话,那么上诉人季xx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该款项既未用于上诉人的家庭共同生活,上诉人季xx也不知情,更没有签字。

综上所述,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季xx

                                      陈xx

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