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女,1965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东方镇姓徐村黄坑口22号,身份证号:332526196512023545,联系电话:15957801237。
被告一:章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址:
被告二:陈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址: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3年5月1日起到归还之日止);
2、请求判决被告章某某归还原告借款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3年5月1日起到归还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2月13日至2012年12月3日期间,被告章某某以企业需要资金为由分六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3年4月底前的利息,2013年6月后,由于被告没有按时支付利息,原告到被告章某某家追款时,看不到被告章某某,原告问被告陈某某追款,被告陈某某告诉原告他们已经离婚了,叫原告向章某某讨。现经原告查证,两被告是在2012年6月底离婚的。
原告与两被告关于以上借款归还事宜协商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原告:
2014年1月16日
证 据 清 单
序号
证据
来源
证 据 名 称
待 证 事 实
页数
份数
原件
复印件
一
自有
李某某的身份证。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1
3
√
二
两被告的身份信息(待查)
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三
两被告的婚姻登记情况(待查)
两被告的婚姻状况
四
原告
持有
一、2012年2月13日借款4万元借条;
二、2012年4月12日借款6万元借条;
三、2012年4月18日借款5万元借条;
四、2012年6月7日借款3万元借条。
证明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18万元,约定月息2分
4
3
√
五
原告
持有
一、2012年09月18日借款5万元借条;
二、2012年12月3日借款2万元借条
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约定月息2分。
2
3
√
提供人: 接收人:
201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