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李某某诉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某某),女,196512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东方镇姓徐村黄坑口22号,身份证号:332526196512023545,联系电话:15957801237

被告一:章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址:

被告二:陈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址: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351起到归还之日止);

2、请求判决被告章某某归还原告借款7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351起到归还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2132012123期间,被告章某某以企业需要资金为由分六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34月底前的利息,20136月后,由于被告没有按时支付利息,原告到被告章某某家追款时,看不到被告章某某,原告问被告陈某某追款,被告陈某某告诉原告他们已经离婚了,叫原告向章某某讨。现经原告查证,两被告是在20126月底离婚的。

原告与两被告关于以上借款归还事宜协商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原告:

2014116

     

序号

证据

来源

     

     

页数

份数

原件

复印件

自有

李某某的身份证。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1

3

两被告的身份信息(待查)

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两被告的婚姻登记情况(待查)

两被告的婚姻状况

原告

持有

一、2012年2月13日借款4万元借条;

二、2012年4月12日借款6万元借条;

三、2012年4月18日借款5万元借条;

四、2012年6月7日借款3万元借条。

证明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18万元,约定月息2

4

3

原告

持有

一、2012年09月18日借款5万元借条;

二、2012年12月3日借款2万元借条

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约定月息2分。

2

3

提供人:                   接收人: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