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季xx诉王xx和xx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季xx,男,19461118日出生,国籍:利比里亚,居住地:利比里亚xx市,

国内住所地:丽水xx352302室。

被告:王xx,男,19672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xxxx25

被告:xx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xx市巨野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xx,业主。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息212万元(计至2009531日止);

2、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78日因被告无力偿还(2007)丽中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由原告代其偿还,故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季xx人民币壹佰壹拾壹万元整。(本款归还丽水中院执行用),最迟还款时间2009330日前。超过时间按银行利息4倍利息计算。在没有还清前。xx服饰有限公司的房产、设备不能处置。土地协议书,房产证交季xx保管。”同年817日被告又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柒拾叁万贰仟元,并言明每月利息贰万壹仟玖佰陆拾元。

被告借款后一直没有归还,虽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计至2009531日止的本息为212万余元,且据悉,现被告准备处置其土地、房产及设备。为此,原告在2009531日申请贵院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贵院受理后作出(2009)浙丽民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对于被告价值21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但被告仍未还款。

综上所述,特具状贵院,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季xx

OO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