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湖南xx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xx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一案的管辖异议

管辖异议

株州仲裁委员会:

贵委已经受理的(2009)株仲裁字第091-112号申请人湖南xx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xx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早已明确案件的管辖地在浙江丽水,故贵委应当无权受理。为此,特提出本管辖异议,恳请贵委依法撤销(2009)株仲字第091-112号案件。特此管辖异议。

此致

异议人:xx集团有限公司

OO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