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郑xx、郑xx、郭xx的林xx诉其三人侵权的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郑xx,男,195459日出生,现住xxxxxx小区181单元702室。

答辩人:郑xx,男,1964418日出生,现住xxxxxx北巷二弄42号。

答辩人:郭xx,男,19631211日出生,现住xxxx镇丽温西路89号。

答辩人因xx书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特作如下答辩:

一、本案法律关系复杂,曾历经多次诉讼,贵院亦组成合议庭审理,但均以林xx撤诉告终。故答辩人认为,为避免讼累,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同时,因本案时间跨度大,涉案证据一时难以搜集,故答辩人要求不少于一个月的答辩举证期限,而答辩人自2010129日收到诉状自开庭时间尚不足一个月,故要求延期审理。

二、答辩人与林xx之间自始至终均未建立雇佣关系,林xx的雇主是林xx、林xx。故林xx的损失赔偿主体并非答辩人,故应该驳回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郑xx

xx

xx

OO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