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金桂木、金福相、陈胡喜

答辩人收到原告许三明、曹希奶的民事起诉状,认为许三明、曹希奶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和原告签订的协议书实质上是一份农业承包合同,该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全面履行

2011年5月20日,原告和答辩人经充分协商,自愿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答辩人将原向越王山村集体承包杉树园一块转让给原告,承包期限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止。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答辩人将有关手续交给了原告。该合同是答辩人和原告自愿签订的,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书。双方应全面履行。

二、原告请求判令答辩人归还原告购树款145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协议书的约定,答辩人收到的是山场转让款,即承包款,不是购树款。答辩人转让给原告的标的是山场的经营权,而不是木材,现在,原告承包的山场还是原告经营,答辩人收取山场转让款是依据合同取得,是合法所得款,不需要归还给原告。

三、答辩人没有违约行为,原告更不存在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要求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45.04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甲方必须确保该山场树木不是生态公益林。事实上,答辩人向越王山村承包的山场一直没有向政府有关部门上报过生态公益林,也没有向国家领到过任何生态公益林补贴款,该山场自始至终就没有合法报批过生态公益林,更不是合法的生态公益林。由于工作人员绘制山场图时的笔误,该山场在各方均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填为公益林,林业主管部门发现误填后,已经作了纠正,为此答辩人已经支付给原告的合伙人60000元费用。

原告承包山场后,刚开始经营,正在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林木,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正在审核当中,尚未批准原告采伐林木,也没有下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因此所有采伐林木的行为均未发生,因此就不存在原告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砍伐林木前期费用和出卖林木违约等损失。

综上,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致

缙云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金桂木、金福相、陈胡喜

                            201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