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上海南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新镇路928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韬,任执行董事,联系电话:18805787677
被告:陈涛,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8197802285719,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蕲春县青石镇马河村一组28号,现住址:上海市松江区文城路888弄37号,联系电话:13818186790。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房屋租金及占用费92035元;
2、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电费19681.58元、水费1169.22元、电话费11305.5元;
3、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59000元;
4、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9年4月16日,上海锦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联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土地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上海联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取得了上海市新镇路916号、920号、924号1层及201室、202室、203室、928号房屋的使用权,期限为十年。
2009年9月30日,上海联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租房合同》一份,根据该租房合同约定,上海联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上海市七宝镇新镇路916号、920号、924号、928号一楼店面转租给被告作经营使用,面积约为911平方米(以房产证为准)。合同其他主要内容如下:“二、租用期限:租用期限为五年,即2009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到时若乙方需继续租用,应提前二个月通知甲方,再另行协商订立合同。三、租金及付款:租金为每平方米每天壹元陆角整。租金每三个月付一次,先付后用。即2009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租金在9月底前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的租金在2009年底前支付;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租金在3月底前支付;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的租金在6月底前支付;余类推。租金乙方应主动支付到上海锦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不得拖延,若延期支付,乙方应按应付租金每天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如拖延租金二十日不付,属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全部房屋。乙方使用的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四、甲方不交付房屋、无故终止合同的,支付给乙方违约金壹拾伍万玖仟元;乙方拖延租金二十日不付的,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壹拾伍万玖仟元。……”
合同签订前,上海联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了交房义务,被告付了一个季度的房租。
2010年1月27日,上海锦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联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南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筹)签订了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原告依法取得《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上海联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2010年1月28日,原告将该备忘录通知给被告。
2010年6月底,根据《租房合同》约定,被告应该支付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的房租,但被告没有按时支付,2010年7月23日,被告仍然没有支付房租,原告和上海联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知被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但被告一直推托回避,原因是被告在租赁期间已将部分房屋转租给他人没有收回,无法交还。2010年8月19日,为了减少损失,原告接受了被告已腾空的部分房屋,被告承诺在2010年10月1日前交回没有腾空的房屋。可是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然没有交回全部房屋。
2010年8月27日,原告依法登记设立。
2010年8月31日,原告收到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南电力公司的催款通知书,原告才知道从2010年5月份开始,被告所承租的商铺就一直没有缴纳应缴电费。电话费从2009年10月起均未支付。根据原告统计,被告拖欠款项如下:
1.被告拖欠房租和占用费共92035元;
( 2010年7月1日至8月19日(50天)房租72282元
2010年8月19日至11月30日未腾空部分占用费19753元)
2.被告拖欠的2010年8月19日止的电费为19681.58元;(1303.74+1927.17+4181.56+1985.71+3619.63+1845.49+969.14+1365.97+139.11+1559.46+6.22+140.87+637.51=19681.58元)
3.被告拖欠的2010年8月19日止的水费为1169.22元;(390.90+231.70+90.50+633.50-177.38=1169.22元)
4.被告拖欠的2009年10月--2010年8月的电话费11305.5元(1002.5+834.6+967+1007.8+1161.6+1196+1210+1243.4+1138.6+780+764=11305.5元)
原告数次通知被告履行未尽义务,将所用的电话、水电费缴清,结果被告一再推脱,而后干脆置之不理,不得已,原告采用报纸公告方式通知被告,被告仍然不予理睬。
综上,原被告依法建立房屋租赁关系,按照《租房合同》的规定,被告应该按时支付房租并支付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被告恶意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起诉,请求贵院查明事实,根据《租房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拖欠的房屋租金及占用费92035元;拖欠的电费19681.58元、水费1169.22元、电话费11305.5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59000元并由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上海南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2日
证据与证据来源
1、原告工商营业执照一份,被告身份证及工商登记资料一份;待证事实:原被告的合法身份。
2、上海锦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联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土地租赁合同》一份;待证事实:原告和上海联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拥有出租房屋的使用权。
3、上海锦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联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南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筹)签订的备忘录一份;待证事实:原告依法取得出租房屋的使用权。
4、上海联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租房合同》一份;待证事实: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
5、2010年8月19日被告承租的房屋水电表抄录单一份;待证事实:被告交还部分房屋时的水电使用情况。
6、被告将房屋转租给梅刚并收取房租、押金及电费的票据三份;待证事实:被告尚有部分房屋没有交还给原告及未能交还的原因。
7、原告代被告缴纳的电费发票14份;待证事实:被告恶意违约及拖欠电费的金额。
8、原告代被告缴纳的水费发票4份;待证事实:被告恶意违约及拖欠电水费的金额。
9、电话费发票11份;待证事实:被告恶意违约及拖欠电话费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