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徐**,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后庆新村2幢3011室。
被告**郑地乡新砀村第壹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徐**,职务:该组组长。
地址:****郑地乡新砀村。
被告吴宗强,男,成人,汉族,住**郑地乡新砀村。
请求事项
1、依法确认两被告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无效;
2、返还土名回端自留山五亩并赔偿损失人民币40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系**郑地乡新砀村壹组成员,1982年本组将座落于本村,土名回端的五亩林地划给原告作为自留山长期经营。之后,原告因农转非,迁入**后庆新村居住,前不久,原告发现第一被告已将原告上述自留山以招标的形式发包给第二被告,承包费2200元后来第二被告将该自留山的树木出卖得款4000元。以上事实有原《浙江省丽水县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和两被告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等证据证明。
原告自留山使用证明确载明,自留山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社员,人口增减,不补、不抽、长期不变。因此,被告擅自将原告的自留山收回并再次发包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余、八条之规定,特具文起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
二00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