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颜**,男,汉族,1969年7月7日出生,住丽水市**白云小区27幢202室,电话:13357085105
被告詹**,男,汉族,1956年3月28日出生,住**灯塔街200号7幢13室电话13905888126
被告詹**,男,汉族,1956年12月5日出生,住**大洋路58号306室电话:13957068928
诉讼请求
一、要求第一被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佰万元,并按每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从2009年3月23日起计算到款靖之日止)计110000元;
二、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朋友,因第一被告急于周转资金,于2009年1月2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该款通过农业银行汇入其帐户)并约定2009年3月23日归还本金,逾期按每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由第二被告签名担保。可是第一被告并没有依约归还借款。为此,根据《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特具文起诉,请依法判决为感。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颜**
200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