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颜**诉詹**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起诉状

民事诉状

原告**,男,汉族,196977日出生,住丽水市**白云小区27202室,电话:13357085105

被告**,男,汉族,1956328日出生,住**灯塔街200713室电话13905888126

被告**,男,汉族,1956125日出生,住**大洋路58306室电话:13957068928

诉讼请求

一、要求第一被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佰万元,并按每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从2009323日起计算到款靖之日止)计110000元;

二、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朋友,因第一被告急于周转资金,于200912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该款通过农业银行汇入其帐户)并约定2009323日归还本金,逾期按每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由第二被告签名担保。可是第一被告并没有依约归还借款。为此,根据《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特具文起诉,请依法判决为感。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