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刘**,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石笕乡朱庄村46号,手机:15057893511
被告:李**,男,197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县石笕乡李家庄村,手机:15057881957
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07年9月22日以做生意缺乏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元,有被告的亲笔借条为据。由于双方是朋友关系,故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为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特具文起诉,请依法判决为感。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
200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