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黄**诉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起诉状

民事诉状

原告**,男,19761127日出生,汉族,现役军官,住上海市青浦区公安消防大队宿舍

原告**,女,20088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男,19761127日出生,现役军官,住址同上(系**之父)

原告**,男,19564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区碧湖镇任村86

原告**,女,195412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男,1990818日出生,汉族,住****区联城镇苏埠村325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住所地:**县鹤城镇公园路1

诉讼代表人:**,负责人

诉讼请求

1、要求第一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及车辆修理费901176.5650%450588.28元;

2、要求第二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原告系遇难者**丈夫,第二原告系其女儿,第三、第四原告系遇难者刘红艳父母。2009925日,第一被告驾驶豫PN9545号低速自卸货车往**市桃碧线由****区碧湖镇方向往**市区方向行驶,当日820分许,车辆途径桃碧线13KM+150M路段时,遇**(遇难者)驾驶浙K6825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其前方任村村口驶出,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928日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事故责任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本次事故给原告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1176.56元。

第一被告系豫PN9545号车辆驾驶员又是车主,第二被告系该车辆保险人,故请求判令第一被告赔偿901176.56无的50%,第二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具文起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119

赔偿清单

1、医疗费4023456

2、护理费9人×71=639

3、误工费3×3×71=639

4、住院伙食补助费3×30=90

5、赔偿金26675元×20=533500

6抚养费19398×19÷2=184281元

抚养费7072×20÷2=70720元

7、丧葬费17073元

8、精神抚慰金50000元

9、车损4000元

合计901176.56元

证据清单

1、原告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证明4原的身份;

2、原告**的结婚证,证明其与**是夫妻;

3、碧湖派出所证明,证明原告****系夫妻,**系其子女;

4、法定继承人证明书,证明4原告是**的继承人;

5、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及成因等基本情况

6、医院病历、发票及明细单,证明**的治疗情况;

7、医疗诊断证明书,证明**抢救治疗及死亡和其家属护理的事实

8、火化证明书

9、施救费、车辆修理费发票及车辆损失确认单,证明车辆损失情况

10、被告**的驾驶证、行驶证及车辆转让合同书,证明**是该车所有人;

11、投保单,证明第二被告为该车保险人

12、第二被告公司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