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徐**,女,汉族,1967年3月23日出生,住**市**区**镇里坑村10号 电话:15988010872
被告**市**区**镇里坑村第二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徐**,职务:组长,
住址:**市**区**镇里坑村 电话:15168021882
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应当享有的土地补偿款份额人民币23812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家三口,丈夫**系居民户口,原告与儿子杨昕系**区**镇里坑村第二村民小组成员。2008年本村民小组的部份土地被政府依法征用,并得到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被告分别于2009年1月17日、2009年10月16日对该土地补偿费进行了分配,在分配过程中被告并没有一视同仁,2009年1月17日这次原告户应分86410元,只分到44896.85元,少分41513.15元。2009年10月16日原告母子应得份额196611元,可被告做出来的分配方案只分给原告户102136元,比别人少分94475元,因此原告至今没有领取补偿款。
原告认为,原告母子系**区**镇里坑村第二村民小组成员,应与本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具文起诉,请依法判决为感!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